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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2006年3月被某公司聘任为经理,聘期三年。(有公司董事会任命通知)当时没有签定劳动合同,原告多次找法人要求签订,法人都以有人专门办理为由一拖再拖,后法人因经济犯罪入狱,劳动合同一直没有签成。原告在公司履行职责至今。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那么聘任期满和劳动合同到期是一回事吗?劳动关系还继续存在吗?

诉讼 2012-09-07 19:1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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