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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5月起,一直在同一家公司工作至今。已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是2008年1月1日签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将于下个月(即2012年10月31日)合同期满。现收到公司发出的“因合同期满而届时将终止合同的通知书”。但公司的经济补偿计算年限是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2004年用工之日(即:工作年限)开始计算。请问合同期满终止:①公司这样计算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的年限是否正确?②那2004年5月入厂之日起至2008年1月1日之间这期间的工作年限是否有经济补偿?③如果有,怎么计算?

其他 2012-09-09 10: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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