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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岛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事发经过: 事故车A正出环岛时,事故B车强入环岛,其左后车厢刮到A车的右前脸上,一直挂到左前方停下。交警处理意见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第2款处理,但是本人觉得有异议。按照交警的说法,出岛车要提前并线。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2款,“入岛车应当让出岛车先行”,因此存在争议。不知道目前长春发生这样的事故时是怎样认定责任的?是否有以往的案例?是否交警的认定就是出岛车没有并线在最外面的车道就是全责?谢谢解答!

其他 2009-08-17 14:0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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