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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曾在一次行业内的会议上,与其他与会企业共同签署了一个《***宣言》。公开承诺其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如客户未发生侵权或违约,5天内可单方面通知解除合同(无因退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现我作为客户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因自身原因想解除合同,该公司却矢口否认签署过这个无因退款承诺,但该承诺事实可在各大门户网站上查到(2009年的)。请问,我能否以此作为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

刑事辩护 2012-09-10 06:5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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