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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购买公司自建房,价格比市场价低1500块左右,有购房合同和另外的补充购买协议,补充购买协议(被迫签订不公平的协议被迫签订:想买公司自建房,必须要签订此购房协议),10年办理银行贷款30万,付款给公司后,房管所办理的本人房产证,土地证抵押公司。 那个被迫签订的不公平协议3份,自己签字后就有公司收回,自己手上没有;大概意思是,此次自建房作为员工福利房,员工必须在公司工作满16年;额外规定,此16年内,员工任何原因不在本公司的,需要将房子按原价过户给公司,过户费用由个人支付;员工私自将房子卖给第三方的,需要按市场价与原价差价返还公司; 问题,现在个人因为个人待遇不公平原因,需要被迫离开公司,这个房子怎么处理,按照那个被迫签订的购房协议;自己购房损失巨大,09年的房价跟现在12年房价差距巨大! 请问,面对这个不平等协议,我只能按公司要求将房子返回给N电力公司么? 离开公司后,我能合法继续拥有此房产自住么?目前自己有房子房产证,土地证,但是抵押在公司,我能去房管所申请房产证,土地证遗失么??? 公司按那个补充购买协议起诉我过户房子给公司,我该如何正确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其他 2012-09-10 15: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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