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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黄冈市有一工地,开工10个月,已经封顶了。环保局说我们没有在开工15日内申报该工程项目,催了多此未报属于拒报行为。该局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49000元。我们查阅了相关法规,认为该局处罚决定书罚款额度远远超出了适用范围,请问:该决定书还有法律效力吗?

其他 2012-09-12 16: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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