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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开始1年签一次,在广东电信签定劳动合同.当时甲方是劳动局,是派遣到广东电信做劳务工.至2007的8月份听闻新劳动法,电信又逼我们解除2007年12月才到期的合同,再以新注册邮电人才分公司名称重签一份为期二年的合同. 但我发现之前2003至2006年期间,电信并没有帮我们买住房公积金,并且2003至2008的5月几年来,合同里5天平均8小时一天工作日外的,期间六,日,晚上等额外工作无任务加班费.请问我能向电信申斥赔偿吗?

其他 2008-05-08 10: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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