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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我的丈夫是同居了四年后再结婚的,在同居期间我们买地建房,并开了公司,等事业稳定后我们才想起领了结婚证。我想问一下同居期间创造的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 2015-08-28 23:59 人浏览
共12位律师解答
  • 是共同共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以下一些情况,不应将其取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对待:  1、双方同居之前约定了财产归属的,如该约定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则应当履行和遵守;  2、双方短暂同居(如只有几个月),经济上混同程度较低,只有小额往来,对大件财产分割应侧重对该大件财产的贡献大小来酌定所占份额,一般如达不成协议,只能由法院酌定判决;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无论该异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积累的财产均不能按一般共有关系处理,应主要考查双方对该财产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无效(因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恶意、违背公序良俗地擅自处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与其他异性同居,该方将自己名下纯个人财产自愿与该异性共有一般应认定有效(因为任何公民都有权独立处分完全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6、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后,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对外仍视为个人债权、债务,但双方之间一般应按共有债权债务享有和承担。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盐城路律师。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动产谁持有就归谁。
  • 你好,实践中,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土地,应该属于共同共有,共同创建的公司,要看你们的股东比例,双方股权享有权益,但婚后收益部分,如果没有财产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应该也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以个人登记的财产要有协议才能认定。 满意请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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