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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借我家的农用车,借走之后找我叔叔帮忙开车,后来我出意外我叔叔开我家车把借车那家的人撞死了。我想问问这件事我家有责任吗?可能会有怎样的责任?我叔叔徐要负什么样的责任?而且我家的车也坏了,要怎么办? 我家车是被那个人借走的,我叔叔开车也是那家人找的,我家还需要负很大的责任吗?而且车被那个人借走了,最后坏了还需要我叔叔赔吗?

刑事辩护 2009-08-18 12:3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车主要和驾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之人死亡,大概的赔偿标准如下: 一、 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大庆市2008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4153元,月平均工资为2846元。 丧葬费为6个月×2846元=17067元 二、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623元(大庆相对要高) 被抚养人生活费(孩子)为:10年×8623元=86230元 被抚养人生活费(公婆)为:18年×8623元=155214元 三、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2009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581元;(大庆相对要高) 死亡赔偿金为20年×11581元=231620元 上述各项赔偿金额总计:490131元。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希望您的事情可以得到顺利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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