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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三十多年前我家开厂租用了村里的土地,便写下合同。过了几年后,家里土地国家修路拆迁,面积等同象村里租用的土地大小,就不要那个补偿,跟村里口头协议两块土地直接交换了。便没有写下合同。现在这块地又要拆,村里不承认土地已经交换。说前面签的合同还在,要无偿拆掉。 说二十多年前的那块家里地拆迁是我们自己不拿补偿,现把当年补偿(几百元)给我。 当年的村里干部(以退休)村长书记这些都承认了口头协议便愿意写下证明,签字。可拿到村里说没用,废纸一张。村里这样处事合理吗? 当年土地交换的时候我爸也没去拿土地证,只是去房地产管理局开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收件收据就回来,没有去了,说自己的土地谁会拿走(当年人都太朴实了)。 现在去房地产管理局说查不到。可我家现在的发票收据复印件都有啊。 请问我家应该怎么办?

拆迁补偿 2012-09-13 08: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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