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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作为总包单位,承包了一个工程。然后有个分部工程分包给李某(包工头)施工,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材料商签订了材料供应合同,该合同签名人为:李某,盖章为我公司章(但该章是李某私下找人造假的)。作为我司的法人代表,根本不知道这个合同的存在,直致该工程完工后,材料商找到我公司要钱,我公司才知道该合同的存在,但我公司认为该合同的章不是我公司所盖,认为是假的合同,所以,不给予理会。后材料商把我公司告上法庭,但我公司没有收到通知书,也没看到公告,材料商也没有电话通知我公司出庭。在我司缺席的情况下,该案件已经判决执行。另外,该合同的总价约为200万,其中有条款说明拖欠款一天的,罚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每天。现在执行期间,违约金还要加倍。我公司是最近才知道这个问题。现在请问。我司有没有机会再上诉?

其他 2012-09-14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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