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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租了一间门面房,平时缴交电费都是使用房东的户头交到电力公司。昨天我们这里的线路出了故障,某处的零线断线了,导致整个街道的电压不稳,忽高忽低,结果我店里的电视机、风扇、空调等都被烧坏了。附近还有几家店铺的电器也被烧坏。依照《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供电所应该对我们的损失负责吧?我打了电话申诉,供电所的人来了却说,房产不是我的,电表不是我的,所以我并不算是居民,只有房东才可以向他们主张权利。要求我叫房东携带身份证和房产证到供电所去处理问题。请问这样的说法合理吗?这件事情是否只能由房东出面去交涉? 第二,我们折腾了一番后,电力公司终于派人来对我们的损失做了登记,答应会来维修。但是之后就没有下文了。《处理办法》里并没有规定电力公司要在多长时间里完成修理。可是我们等不起。他们好像是故意拖延来消耗我们的耐心。这时候该怎么办,由谁来督促他们?《处理办法》里说,由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调解。请问电力管理部门和电力公司是一个单位吗?如果不是,怎么向他们反映?

消费者维权 2012-09-14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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