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因我丈夫有外遇,故他千方百计想于我离婚,但又不想把财产分给我。因我家办有几家公司,在去年11月份他第二次向法庭起诉离婚时,他为了达到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故与其两位要好的朋友合谋伪造了股权融资协议,签订了一些假协议(本来是我们家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却说公司的股份是其两朋友的,是其两朋友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全权委托给我丈夫保管,故假装与其朋友签订假协议)并将伪造的融资协议作为证实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提交法庭,该离婚案在法院开庭审理时,我丈夫一再声称其三人伪造的融资协议是真实的,当时在法庭上我也无法提起反驳证据对抗,法院认为普通调查手段无法核实其真伪。后来我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因财产牵涉到有几百万的资产),要求核实事实的真伪,后经查实,其三人所签订的协议确是假的,是我丈夫在指使他们作伪证,他的两朋友是碍于面子是在帮助其作伪证。 请问:他们有没有触犯《刑法》307条,可不可以追究他们三个人的刑事责任?谢谢回答。

刑事辩护 2008-05-07 16:3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应该构成!
  • 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当事人本人有此行为可能作为一种事后不可罚的行为而不构成犯罪,但是帮助其实施该种行为的人应构成本罪,所以你老公不构成该罪,而他两个朋友应构成该罪。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该两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邵阳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