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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教学工作需要,于1996年9月本市公办某校与本人商定,担任会计教学教研工作,这样我就成为一名外聘教师,工资,作息等按学校执行,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后由于生源减少,资金困难,从2001年9月开始拖欠工资到2006年末,后经努力转为全财政供给单位,补发了部分工资.于2007年到2011年末发给1000元.2012年1月到7月涨到1200元.8月调到门岗,每天工作12小时,工资为1500元.8月上旬学校提出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我提出辞职,学校表示同意,但具体离职时间未定.16年担任多门课程,担过班主任,两次获先进工作者.请教律师:1。我这种情况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吗?2。我提出辞职,对学校可提哪些要求?经济上可得到哪些?谢谢!

其他 2012-09-14 12:5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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