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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在营业厅的工作人员,今天有一名男子在营业厅交费,当即和我发生口角,并多次辱骂我,后来尽然拿起营业厅柜台上的一块营业牌(铁质,一斤重)狠狠砸向我,但是没有砸到,砸到我面前的电脑,把电脑的主机箱砸坏,当时多名群众都在场,然后我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该名男子离开,请问我可以追其责任吗?他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未遂吗??

其他 2009-08-19 10:5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不构成故意伤害。但是是触犯了社会治安,只是违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9条,对以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损毁他人财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节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本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可以根据损失的多少,对方要求赔偿。 竭诚欢迎各位朋友咨询各类法律问题,为您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法律服务,竭力维护您最大可能的法律权益。
  • 故意伤害罪是结果犯,本罪必须要造成一定危害后果(轻伤、重伤或死亡)才能构成。行为人未造成你的伤害,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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