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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人违约不付租金已近三个月,按合同约定超过一个月,房东就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子。现租房人联系不上,手机关闭,且有办公设施在房子内。房东现已在门上加了一道锁作为保全措施,并通过短信、张贴告示等方式告知。请问如果租房人迟迟不肯露面,房东该如何处置房子及租房人的设施。

其他 2012-09-15 19:04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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