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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况是这样:我是2006年8月入公司的, 在2006年9月11日签订了第一份劳动合同(2006年8月14日起至2006年12月30日止)。 在2007年1月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2007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0日止)。 在2008年1月18日签订了第三份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后来由于本人加入工会委员后,双方协商在现行签订劳动合同作了变更,于2010年4月19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其它条款仍按照原合同执行,(变更后合同期限: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13日止)。 请问像我这样的情况现在是固定合同,还是已经是无固定合同? 如果公司现在不与我续签合同,请问经济赔偿应如何支付?

其他 2012-09-17 13:3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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