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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2009年6月11日不是依法成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告知书》 买方: 你2009年6月11日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该合同当初成立时,双方当事人约定“自签订本合同起90日之内,乙方自愿将该房过户办证给买方名下,不得反悔。”而你在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主动放弃当事人***自愿协助配合共同参与登记办证的机会,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有意抛开合同当事人耍小聪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你造假的目的不光是偷逃国家的税费,主要是走捷径非法变更第三人的物权。假设你当初不造假,拿真合同去公证处办不到买卖《公证书》,过不了户,你绝对是不会买的;你不造假,就不会发生骗证得逞的事,房屋主管部门也不会非法变更第三人的物权。你不守诚信,违约在先。依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一审法院在下判决前都知道你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存有重大的瑕疵,仍然违背《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把不是依法成立,尚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合同帮你错误判成有效……合同有效并不等于生效。该合同尽管误判成有效,但你有5个违约行为,是难以生效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也难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拥有涉案房屋一半产权的共有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四)(五)款、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主张依法解除该主体都不存在和欠缺民事行为有效要件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你如对此《告知书》有异议,请你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的诉讼。特此告知! 请律师看看要得否?

其他 2012-09-17 14:3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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