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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入职,2008年任企业工会主席,任职期5年,现企业以我2007年3月签订的一年劳动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合法吗?赔偿金如何计算?谢谢!

刑事辩护 2008-03-17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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