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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申请或专利的独立权项中,写入了非必要技术特征,导致其保护范围过窄。 另一件在后申请(专利)在独立权项的撰写时,采用了上位的概念。 但两件申请的实质是针对同一产品而提出的。 在后申请是否可以被无效?

其他 2008-05-24 15: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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