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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把我的公司拆分为人民币和港币,人民币在大陆发,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按人民币部分缴纳,港币在香港发。由此公司也跟我签了2分不一样的合同。现在公司要辞退我,补偿只按大陆的计算,由于东莞平均工资由两个,一个是东莞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为1812元/月,另一个为城镇在职员工平均工资,为4200元/月。我工资共两万几,公司想按1812*3计算补偿。我公司是由深圳迁到东莞的。按公司计算补偿,我是不是亏大了?? 我的问题: 1.公司在香港发我的工资一部分,是为了避税,是不是涉及偷税漏税违反中国法律(我们工资所得税由公司交纳)? 2.深圳平均工资为4595元/月,我能否争取至少按照东莞的4200元/月来要求公司进行补偿? 3.如果公司存在偷税漏税的话,我能否一次来要挟公司按照我的实际工资来补偿以实现我的利益最大化? 谢谢你的帮助!

其他 2012-09-19 13:5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您好。 1、工资在香港发的部分是为了避税,但是和您的劳资纠纷没有直接关系;2、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的补偿或赔偿,不是按照当地月平均工资计算,是按照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3、公司偷漏税问题和您劳资纠纷的解决没有直接关系。4、公司辞退您,可以要求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按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赔2个月工资计算。
  • 请律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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