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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的领导利用职务便利从其他公司要来一笔钱,临时存入一个个人有限公司账户,准备利用合适机会将该笔钱以合适名义转入机关账户,以作机关额外花销所用,后因长期没有合适理由转入机关,该机关的财务主管(该人正是个人公司的老板)将钱(200万)从公司账户转出进行盈利。后准备将该笔钱在还回时,被发现。该财务主管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挪用公款还是挪用资金?所转出资金已经准备好还回,只是时间未允许,是否算从轻情节?如何量刑?

刑事辩护 2012-09-21 21: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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