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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的浙江朋友因无后续工程,请本人帮忙接点施工任务,正好我的合肥朋友手上有一施工项目,需缴纳10万元的保证金,浙江朋友将10万元交给了我,我给浙江朋友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分公司的章,本人以分公司的名义将该10万元交给了合肥朋友的公司,合肥朋友的公司给我出具了收据,在收据上并注明了是该施工项目的定金,后来由于种种原因该项目一直未能开工,我在合肥朋友未能退还该定金的情况下现行通过银行与2010年7月将该10万元电汇给了浙江朋友的建行账户,因当时本人在江苏老家,所以我给浙江朋友出具了收条未能退回,今年4月浙江朋友以合同诈骗报案,请问我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刑事辩护 2012-09-19 19: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主观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看客观上是否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
  • 根据你的陈述,你的行为不构成合同咋骗罪
  • 主要看两点,一是看主观上是否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是看客观上是否有“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诈骗手段”。。。
  • 你好!根据你所述情况分析,你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非法占有其财物的事实,怎会构成合同诈骗罪呢?警方不应对你立案。相反,你浙江朋友根本就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以你合同诈骗报案,则有诬告陷害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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