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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在2012年6月3日早九时许,即周日加班期间突感胸痛不适,去医院检查为缺血性心肌病,房性早搏,急诊处开了住院通知,但由于工作忙未住院,又回学校上课,这期间又发作了几次,直至当晚七点多回到家中时病情加重,于当晚十二点左右送医院抢救无效,直凌晨五时左右去世。请问我可以为他申请工伤吗?

其他 2012-09-21 10:00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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