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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属1978年被录用为大集体企业工人,1993年调入市银行劳服公司(集体性质)任储蓄代办员(临时性),1995年被市银行聘为合同制干部,继续任储蓄员。省银行以招聘代办员为由不承认大集体工龄,将工龄从入行算起。 请问:我家属的大集体工龄应不应该连续计算?有哪些法律依据? 谢谢!!!

仲裁 2008-05-11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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