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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Y对我现在的住房签有房产转移的合同,前年Y以我房款未清未由将我诉至区法院,后经二级法院审理,终审认定我房款已清,驳回Y的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我另案起诉Y,要求其办理房产过户,原终审判决书作为重要依据交法庭。Y在开庭后,见胜诉无望,向高院对原判决书提出再审申请。高院在审查Y申请的形式要件后,正式受理并进入实质要件审查期间。 现Y向区法院递交高院“再审审查受理通知”,要求区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136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中止诉讼。Y的要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有没有其它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案件审理请示答复等名确涉及此类问题。 最好是明确规定应该中止诉讼或不应该中止诉讼的条款。谢谢!

其他 2008-05-07 19: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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