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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父亲是一名报纸投递员,今年还不到五十岁,以往身体一直很健康。由于长期工作压力大(投递工作量大及单位下达的订阅指标多),每天早上不到五点就起床去单位开始从事工作。今年五月份在早上上班期间,在投递站卸取报纸时不慎昏倒,后诊断为急性脑梗塞(无高血压和高梗塞病史),后住院花费了一万六千多元,全部为自己所承担,单位领导看望过一次,但后来再也没有任何消息,也没有给与任何补偿和说法。我看过法律条文,我父亲这个情况好像不太符合工伤的要求,但是我觉得国家的条文太死板,为什么非要死亡才算。我还想问一下,那我父亲的情况改怎么办才好呢,谢谢!

其他 2012-09-22 15:07 人浏览
共9位律师解答
  • 可以申请
  • 不属于的
  • 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 如果是在上下班的途中、是可以认定工伤的,工厂也有一定的责任,应当承担部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首先工伤的认定, 是否构成工伤,看是否符合系列情形之一: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如若符合,则构成工伤。
  • 不属于的
  • 你好,不属于工伤,但是在工作中突然得病,可以要求单位承担一定的医疗费。
  • 不属于的
  • 不属于的
  • 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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