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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新劳动法厂里要解雇员工要那些条件?被解雇员工能得到补偿吗?

其他 2008-05-07 21:3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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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但占企业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或者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根据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工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劳动能力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女阵式在产期及孕期等情况不得依据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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