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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西安人2011年1月15日,我在上班期间,因为其他人打牌,派出所抓人,没有我的事,我和派出所顶了句嘴,他们说调查我,后我从后墙跳下,造成腿关节粉碎性骨折,做了手术,老板拿了3万块钱让我打了条子,与他无关,出于朋友关系给我的,当时我签了字。现在一年多了。我可以要他赔偿我吗,算工伤吗?因为马上要取钢板了,有后遗症,关节不能打完,只有90度。我办了残疾证。鉴定为三级。谁能帮我?跪谢。。。。。。。

其他 2012-09-23 17:32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 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是1年,原则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则上不算工伤,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帮您维权,以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 关键是要看你签字写的什么内容。。。
  • 你好:不属于工伤,如需帮助可电话咨询。
  •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实效为1年。但是对于超过工伤认定时效的情况,只要不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时效期,职工就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伤认定的时间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 关键是要看你签字写的什么内容。。。
  • 人身损害赔偿时效是1年,原则上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原则上不算工伤,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来起诉,建议你尽快委托律师,帮您维权,以便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如回答中肯,望予采纳,还有疑问,可以电话咨询与我!
  • 你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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