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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律师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但根据《物权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住房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注释]本条是对因建造、拆除住房设立和消灭物权生效时间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是不是应该是在“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谢谢

其他 2015-05-09 11: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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