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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最后一句“本解释施行前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得适用本解释的规定进行再审。”那应当怎么办?判错了的难道就不给纠正了吗?

其他 2012-09-24 10:3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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