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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公司总部在东莞,非集团公司,在北京上海、佛山都设有分公司,全部人员都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总公司统一购买社保。其中、北京和上海是作为分公司设立的,没有独立法人代表;佛山是独立的,公司名称与总公司大体相同,具有独立法人代表,与总公司是同一人。请问,员工需要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我们目前的做法有什么风险?

其他 2012-09-24 22: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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