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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0年1月13日进入公司,2012年7月30日由于工作压力大,没有休息日,造成精神抑郁,无法正常工作,办理辞职手续。工作2年零7个月,公司一直未缴纳五险,辞职后,公司扣发了我2012年7月份796元工资,经过和负责人交涉,回复是公司规定,我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请给与帮助

其他 2012-09-24 21:18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单位与你建立了用工关系却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你因工受伤不给予享受工伤待遇的做法也是错误的。你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劳动争议案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一年,即当事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申请后,仲裁委员会将在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你现在主张的是因工伤引起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你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前还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期间,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有关费用。《职业病防治法》第53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上述规定既是对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法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实施的一种惩罚性补偿,又保证了工伤职工的利益不因用人单位不履行参加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而受到损害
  •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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