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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5月分入职,试用期间,公司提前发放了12月30日领取的福利产品,但规定必须工作到年底,如之前辞职,则按原价赔偿产品。请问,这是否符合劳动法。现在觉得这公司用很多不那么光明的手段留住人,想在试用期结束前辞职。如必须赔偿,可否归还部分未用产品,剩余部分按现金差价补偿?谢谢

其他 2009-08-30 14: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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