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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在商场从事服装促销员的工作,工作期间发生过这样一件事: 09年5月24日我一个人上晚班,在下班前清点过所有商品并记录,5月25日早,对班接班清点商品发现少了两件T恤,原价总值2000多元,当天下午商场负责人询问并记录了此事件,在未查出任何结果的情况下,商场从我的工资中扣除了被盗T恤的损失(他们的理由是商场有互助柜需交叉点货并签字的规定,说我交接不清。但是该规定在工作中商场并没有强制执行,而且也并没有任何柜台有过交叉点货的记录)。 对此结果我表示不服,于09年7月到劳动局申请劳动裁,将在近几天内庭。 请问:我该提供哪些证据?如果找不到足够的证据我是不是会败诉? 补充:1、同年5月12日本柜对班刘某也发生过类似事情,也是晚上点过货,早上来就发现商品补盗。(商场晚上有保安值班) 2、商品被盗后我已经到当地派出所报了案。

仲裁 2009-08-21 17: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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