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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女朋友于,08年订的婚,订婚的时候礼金是2万8.还有金首饰.都是由媒人阿姨送过去的.在今年的4月份,我女朋友因为得了宫外孕做了手术,做手术的费用是她们家出的,一共用1万3千.在北京静养了一个月就回家了,回家之后第五天,她妈妈,和她就一起来我家要钱,本来是因为我们家一时拿不出那么多,只能等几天从亲戚那借来.而她女儿非要马上还.因为一讲不和两家闹起来了.最后一气之下.她们家从那之后一直到现在,都不让我见她女儿,已经有三个月了,她女儿也不理我,也没跟我联系.现在她们就这样一直托着,请问如果我通过法律程序,要求退婚,能不能拿回我的礼金.

诉讼 2018-07-08 18:24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因你们还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可要求返还收取的彩礼。
  • 可以要求返还礼金.
  • 1、退婚协议有法律效力。2、男女双方订婚,是根据当地风俗所为的民事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同时,订婚并不是法律规定的,订婚并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任何一方均有权不履行订婚协议。因订婚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退婚后应当返还,双方可以就返还彩礼等退婚问题达成协议,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 法律上没有退婚的规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对财产、子女法院无争议的发给离婚证。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起诉到法院处理。《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2,彩礼返还额度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宴请费用未实际取得不能返还。恋爱期间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对方的小额财物,属赠与关系,不在彩礼之列,不得请求返还。小额的认定可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条件综合判断。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 可以退回礼金,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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