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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 黑龙江省动迁法中规定的动迁安置是什么?

其他 2009-08-22 11:5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 第三章 动迁安置   第十三条 被动迁房屋使用人的家庭人口,以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的常住人口为准。未婚现役军人、户口在校的学生、户口在托儿所或幼儿园的儿童、出国留学人员以及夫妇一方在外地的,视为常住人口。   第十四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地点,根据新建工程总体性质确定。新建工程为住宅的,对使用人就地安置;新建工程为非住宅的,对使用人易地安置;新建工程以住宅为主的,对使用人以就地安置为主,安置不下的,可易地安置。   动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   第十五条 动迁住宅房屋的安置面积,依据原房使用面积确定。原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应安置面积不足一室一厨的,按一室一厨安置;原房人均使用面积高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原使用面积安置;私有房产面积超过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的,按当地近期规划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原房大于安置的部分面积可作价收购,但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当地人均使用面积,以上一年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数字为准。   危房棚户区改造量大的城市,有的危房棚户区改造按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确有困难、安置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使用面积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从城市环境较好地段迁入较差地段安置的,免费增加百分之十至三十的安置面积。   动迁非住宅房屋,按使用人所持合法证照注明的原建筑面积安置。   动迁长期居住无照房屋,有正式户口和粮食关系,确无其它住处的住户的安置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的使用人,应对超出原房使用面积的部分交纳超面积安置费。   超面积安置费的标准不应高于住宅本体工程造价。按当地人均使用面积安置后,还要增加面积的应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超面积安置费(不含按商品房价格收费的部分)由使用人和使用人所在单位负担。   收取超面积安置费的基数和需要减免交费的对象,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应交纳超面积安置费而不交纳的,可减少安置面积。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工程用于安置被动迁人的部分,免交各种费用,但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被动迁人自行解决临迁住房的,动迁人应按月发给临迁补助费。   被动迁人搬迁,动迁人应发给搬迁费。一次性定居安置的,发给一次搬迁费;临时过渡搬迁的,发给两次搬迁费。   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逐步建造临迁周转房,以减轻被动迁人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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