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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与邹城一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05年才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且购买的养老保险。三年一期共签两期。即2011年四月两期合同期满。但一直正常上班,2012年一月因与一负责人争吵两句《当天就和好,关系正常化没影响到工作》,两天后单位给出具了一份因态度不端正停薪停职的处罚通知,后公司一直以不给我押金奖金等方式要求给我解除合同。最后公司给我出具了以合同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问:我都有什么权利可以主张?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其他 2012-10-06 09:5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维权索赔,涉及较多专业法律问题,赔偿项目较多
  • 解除劳动合同以后享有的权利是比较多的,需要帮助可以电话联系我。
  • 可以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劳动仲裁,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 你好,可以维权,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少受损失,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劳动仲裁,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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