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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车主A从事挖机施工盈利职业,雇请司机C以月工资结算方式为其驾驶挖掘机,黑煤窑矿主B为节约开矿口成本,雇请挖机车主A的挖机为其施工,在当地挖机都是按每小时280元收费式由雇请方支付被雇请方为报酬.当挖机由拖车拉至山脚下车后,矿主B带领C驾驶的挖机前往上体作业,作业期间(矿主在旁边一直指挥,指挥怎么干就怎么干)矿主为节约人工清理费用,指挥驾驶员C把前方巨石的底部淘空作为以后煤矿进入口,都以为是与山体相连的巨石倒塌下来砸在挖掘机驾驶室部位,造成驾驶员C被困驾驶室内,由于山体上矿口狭小的原因导致救援工作艰难展开,28小时以后才把驾驶员救援出来,由于天气好冷又长时间不能动弹原因,驾驶员C于医院10多小时后身亡.事后A与B为责任问题发生纠纷,经政府协调,B方先协同A一起支付驾驶员的善后赔偿款40余万元,其中矿主B付18.5万.AB双方约定责任由法院叛决,于是总损失50多万元(人身赔偿+挖机修理共50多万元)的诉讼状提交到法院.请问:按法律程序挖机车主A与矿主B的责任应该怎样划分?

其他 2012-10-09 08: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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