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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为股份公司(民营股东占60%股份,国有股东占30%股份;自然人股东占10%股份)。民营股东为公司的法人即董事长,国有股份的负责人为公司的总经理。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单位,实行自主经营和独立的财务管理。民营股东在其他省份都办了公司,我所在的公司也是其中的一个分公司。从2004年开始民营股东每年都要把我所在公司的钱借给集团公司的其他分公司使用,从2004年至2011年共借了350万元,所有借的钱都没有支付利息。因为合作公司涉及有国有股份,公司这种借钱的做法可以吗?借的钱需要支付利息吗?

外商投资 2012-10-11 20:4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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