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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 我的一位亲人,几年前任某县农机站站长时,因为省农业厅公开招标全省各市、县农机站才买设备(所有决定都是省厅做的,他根本没权利影响任何事),他所在县的几个供货商因此分别送他钱,共计16.5万。收到后与2个月到1年之间全部退还回去。 今年检察院调查他们单位领导时因为他以前是站长,所以也叫去谈话,问他在任期间有没有收到钱,他因为觉得收到之后就陆续退了,所以就都主动说了。 现在检察院以他犯受贿罪提起公诉但并未交到法院,请问该怎么办? 如果判刑最好和最坏的结果是什么? 我自己查询了下刑法,不是索贿的受贿罪要满足收受他人财物和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才能定位受贿罪,但是检察院却提起公诉,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我们都认为检察院不对,但是不知道该怎么办。 望各位老师给予解答,有什么不清楚我会补充,谢谢了!

刑事辩护 2014-08-18 15: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受贿罪,案发前就退回去了,
  •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 看有没有权钱交易。如果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时间委托专做刑事辩护业务的律师处理是。
  • 涉嫌受贿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 涉嫌受贿罪,积极退赃的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建议委托有经验的律师,了解案情,看有无从轻及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有无自首、立功、主犯还是从犯、犯罪时有无精神障碍、犯罪后被捕后有无如实交代犯罪情节、以及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情况为犯罪人辩护,争取从轻处罚。 具体情况,可以和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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