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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瓶车被汽车撞倒,造成腰椎压缩性骨折,对方全责,需休养三月。出院后依然需要护理,护理费的计算期限仅是住院期间吗?护理费的市场标准与保险公司给付的数额也有差异,该如何解决?谢谢

诉讼 2009-08-27 11: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实务中以医院的诊断书和病例确定护理期限,出院需要护理的应纳入护理期限。护理人有工资收入,按工资的实际损失计算,没有工资收入的,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标准计算。
  •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直至20年.市场标准与保险公司给付的数额都是依据法律来的,没有差异
  • 可请医生出具出院后护理证明,一般法院支持每人每天30元;也可在做伤残鉴定时一并对护理作出鉴定。
  • 您好。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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