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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根据上述的规定。有的同志理解为: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通过仲裁要回来。这位同志的解释是否正确,请给于回答,在此表示感谢。

仲裁 2008-05-11 12: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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