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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与北京一家拍卖公司签定委托协议后发现在合同的背面还有相关条款内容: 委托人可以撤回标的,但如果已经拍照形成图录的,要付保留价20%,如果未形成图录的,付保留价10%. 我想咨询下 1.这种条款受法律保护么?是否存在欺诈 2.拍卖公司要求支付10000元拍卖场地租金我朋友没有当场付但是写了欠条拍卖公司这种做法合法么

其他 2012-10-19 12:08 人浏览
共10位律师解答
  • 合同中没有注明,背面的相关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建议请律师代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 1、如系格式条款未事先告知,有欺诈嫌疑,应属于无效条款;2、有约定合法,但一般拍卖公司不应收取租金,拍卖公司抽佣金赚钱。详细请来电咨询!
  • 1、如系格式条款未事先告知,有欺诈嫌疑,应属于无效条款;2、有约定合法,但一般拍卖公司不应收取租金,拍卖公司抽佣金赚钱。
  • 合同中没有注明,背面的相关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
  • 没有告知的相关条款没有约束力
  • 这个是格式条款,有霸王条款之嫌,不过不通过诉讼是很难维权的。
  • 合同中没有注明,背面的相关条款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在线咨询,或者访问:刑事法治新浪博客。
  • 没有告知的相关条款没有约束力
  • 委托律师操作
  •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该事先说明。并且应该向对方作出告知,使得对方充分知晓。但不存在拍卖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形。一般而言,在合同中需要当事人签署一栏中,都会告知当事人签约意味着认可背面条款。所以请求你的朋友回忆一下上述告知是否存在。另外您的朋友当场亲手写欠条,说明已经认可该10000元债务,并且确认该欠款事项,已经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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