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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的一位姐妹跟我们发生了纠纷四处宣传我们几个的谣言,我们已经到了不敢去上班的地步了,只要遇见熟人我们就不敢抬头,我们实在是受不了这个姐妹对我们的人格侮辱,我们想去法院起诉她,要求她给我们精神损害赔偿。不知道法院是否会受理。拜托各位帮忙指导一下。

肖像权 2009-08-26 14:4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符合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可以要求民事精神损害赔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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