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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有什么区别吗?

其他 2009-08-26 15: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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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审是指在征收反倾销税的一段合理时间后,进口方调查机关可主动或应有关当事方的请求,对征收反倾销税或价格承诺是否有必要延续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继续或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或履行价格承诺。   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我国将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之中。与此同时,随着WTO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特别是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步取消,各国越来越重视反倾销措施的运用,以此保护本国的国内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   由于市场处于不断变化之中,根据反倾销裁决前的市场情况调查确定的反倾销幅度不一定适用于其后的实际市场情况,需要反倾销国重新审定市场情况。同时,反倾销调查的启动涉及到了诸多的利害关系方,为了保障各方利益,WTO《反倾销协定》(以下简称《协议》)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都规定了行政复审的法律制度。本文拟对各国(以美国和欧盟为主)及WTO的有关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有利于我国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的完善。 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它是公民同政府打官司的一种方法,只是打官司的场所不在法院,而在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有以下四个特点: (1)提出复议的人,必须是不服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当事人。 (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在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决定之后,如果行政机关尚没作出决定,则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解决民事或其他争议。 (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只能按法律规定,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不需当事人到场,以书面审查为主,以不调解为原则。行政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原行政决定则失效。当事人对此仍不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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