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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女朋友在2012年6月1是应招进入一家宾馆收银岗位,当时单位口头承诺她月薪是1600元并包食宿,而在随后的三个月发放的工资却只有每月1400,8月15日的时候收取了她500元的押金,在9月30日也就是她马上四个月的时候早晨她去上班他们领导让她休息,中午的时候就以她不如实上交客上房费为由将她辞退并让她当时马上卷铺盖走人,并威胁她不搬就报警,第二天我们一起去找过她们领导,她们领导以各种出口成章的所谓规定几乎把她9月份的工资都扣光了,10月15日收到她们单位转帐过来的180元,我们查阅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找了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我们提出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我们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退回压金以及因未按法律规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辞退我女朋友,支付赔偿金这三点要求,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说只管工资不管其它,让我们去找劳动仲裁,在此我想请问下我们的请求是否合理,此事应该走什么路线?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其他 2016-02-02 17:5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以下情形,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二、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主张按应当支付额度支付50%至100%的赔偿金。
    三、用人单位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在已经支付试用期工资的基础上,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1、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
    2、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五、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1.单位辞退员工分为合法辞退与非法辞退,合法辞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有违法违规行为,存在过错,这种情况下单位解雇员工不用给任何补偿,如果职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可以扣除不超过工资数额百分之二十的费用。2.非法辞退是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定被解雇情形,也没有过错,单位没有证据证明符合解雇条件而被解雇,这种情况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3.但是不管怎样,在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办理离职手续时都应该在规定之间内结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4.也就是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之内,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结算工资,并按规定办结离职手续。5.所以,单位不得推迟支付工资两个月,顶多在正常的下一个工资统一支付周期结清员工工资。
  • 你好:申请仲裁
  • 你好,建议你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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