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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想咨询一个有关劳动保障方面的问题,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女朋友在2012年6月1是应招进入一家宾馆收银岗位,当时单位口头承诺她月薪是1600元并包食宿,而在随后的三个月发放的工资却只有每月1400,8月15日的时候收取了她500元的押金,在9月30日也就是她马上四个月的时候早晨她去上班他们领导让她休息,中午的时候就以她不如实上交客上房费为由将她辞退并让她当时马上卷铺盖走人,并威胁她不搬就报警,第二天我们一起去找过她们领导,她们领导以各种出口成章的所谓规定几乎把她9月份的工资都扣光了,10月15日收到她们单位转帐过来的180元,我们查阅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找了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我们提出因未签劳动合同支付我们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退回压金以及因未按法律规定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辞退我女朋友,支付赔偿金这三点要求,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说只管工资不管其它,让我们去找劳动仲裁,在此我想请问下各位律师我们的请求是否合理,此事应该走什么路线?请各位不吝赐教!谢谢!

其他 2012-10-19 09: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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