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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8年7月19日,与唐山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福满家园订购协议书》,预付100000元定金,订购该小区1栋5单元202号房,此楼盘未能在7月26日开盘销售,并在2009年元月开展促销优惠活动,我于2009年元月一日来到售楼处,在盖楼处发现发现1号楼5单元门洞有一明显裂痕,该集团售楼经理没有明确答复,只由该经理在协议书上写了“此房可享受此时期优惠方式,优惠金额为一万元(交一拾万元)在我开发商通知你业主签订合同时体现到房款内。2009年元月1日”。2009年5月才有该售楼人员口头通知要签合同,此时我发现此楼客厅外飘窗没有了,与当时订楼时所看图纸不符直到通知我们在2009年8月3日前必须签订合同,说我已于2008年7月26日开始违约,如不在指定日期内签合同扣2万违约金,楼房收回。我于2009年8月2日再次找该公司经理询问外飘窗问题,售楼经理告知处于安全考虑外飘窗没有就没有了。2009年8月3日我来签订合同,售楼员写了一份承诺书,要求我们自愿认可楼房现状,不再对外飘窗问题进行追究,否则不能签合同,在此无理要求下我们没有能签订楼房买卖合同

其他 2009-08-27 08:5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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