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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入冬的时候,老板怕放一冬天假,第二年上班很多老员工流失,想出一个妙招:承诺公司不同岗位的员工带薪放假,按照不同的岗位承诺1000——1500元不等的放假工资,这些员工在放假期间还要隔一段时间来公司值班,全体员工在放假期间每月只能开到手700元最低生活费,老板郑重承诺剩余部分的冬休工资,等到第二年恢复正常上班后,分几个月补开,结果正式复工后,老板以资金紧张为由没给兑现,再次承诺等夏秋生产销售旺季资金宽裕的时候再给大家补开,结果到现在夏季和秋季都过去了,再次面临今年的冬休了,老板似乎把这件事淡忘了,不提不念了,像没事的人似的,对她承诺的冬休工资补开的事情,我们员工感觉好像要拉到了,食言了,腾黄了,请教律师,我们应该怎样维权?多谢了!

其他 2016-04-28 23:0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
  • 讨薪的方法:
    1、政府讨薪
    通过向政府信访、上访等,通过政府、政法委来促成拖欠工资的公司支付。
    2、网络讨薪
    通过网络曝光拖欠工资企业的信息,拖欠的事实,通过网络传播促使企业支付工资。
    3、媒体讨薪
    通过媒体报道拖欠工资的事实,曝光企业的不诚信行为,促进企业改正和支付工资。
    4、行政讨薪
    通过劳动局投诉举报,通过劳动监察大队促进企业支付工资。
    5、司法讨薪
    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来解决工资支付问题。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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